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单位: 中国残联 发布时间:2022-04-2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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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联发〔2014〕4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或相对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四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是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

(四)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专职委员不得超过当地专职委员总数的20%。

第六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一般从本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选聘,每个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至少选聘1名。500人以下的村(社区)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联合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招聘程序应公平、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地应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办法,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第八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要及时选聘增补。

第九条 选聘公告发布后,要动员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积极报名参与竞聘。选聘要统一组织笔试、面试。根据笔试、面试等综合情况,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择优录取,张榜公示。新聘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十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接受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的领导,承担上级残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接受上级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通过直接、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

(一)定期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和服务情况,逐人逐项建档立卡。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一次入户调查,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走访。

(二)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或村(社区)残协主席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工作。

(三)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托养、维权、无障碍建设等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加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五)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六)向残疾人及亲属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七)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有办公场所、有电脑打印机、有工作档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纳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上岗制度。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级残联发给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中国残联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统一的在线培训,各地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培训合格后授予证书。

第十六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对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专职委员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支持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县级残联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 对年度工作胜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出色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留用观察三个月,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待遇报酬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享受全额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委员待遇,其工作补贴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分级负担等多种形式予以保障。专职委员承担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补贴)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递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